根据《物权法》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,自合同成立时生效;未办理物权登记的,不影响合同效力。
也就是说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,合同已经成立生效,但是你并没有取得商铺所有权。
据此,你无法取得商铺所有权,但是可以起诉开发商,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。
再有,《物权法》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,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,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。预告登记后,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,处分该不动产的,不发生物权效力。这一条意思是,如果你在购买该商铺签订合同后,向房管局(或者相应不动产登记机构)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,那么开发商再“一房二卖”就不发生法律效力,最终你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,你按合同支付价款即可取得该商铺所有权。
其次,被查封可能是因为开发商有其他债务。此种情形下,如果办理有预告登记,依照最高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30条:金钱债权执行中,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,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;符合物权登记条件,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,应予支持。
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,如果一开始签订有完整买卖合同,依然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后顺利取得所有权。
没有办理预告登记,只能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。
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,在房产买卖过程中,签订完合同之后,尽快办理预告登记手续,一旦后期出现纠纷,对保障自身权益十分有利。
可以找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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